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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担保物权的区分正确的是(担保物权的区分原则)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关于担保物权的区分》,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事业单位和三支一扶考试每年都会考察约20%的法律知识,在若干部门法中,民法的占比最多,而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因为其知识易混淆,考试经常在此知识点上做文章。学员如碰到题干中给出相当明显的特征时,能够应对,但条件稍微复杂,或者混合了多种方式时,则就束手无策了。接下来我们通过一些简单的特征来区分三者,能够在以后题目分析中起到帮助作用。
【例题】李某去商场买东西,结账时发现钱未带够,就和商场工作人员商量,李某将自己的手表交给商场,第二天过来付清购物款,取回手表,此时商场对手表享有( )
A.抵押权
B.质权
C.留置权
D.所有权
【答案】B。解析:本题涉及担保物权,好多学员会轻松将AD选项排除,。但会在BC选项上犹豫,而且大多数最终选择了C选项。因为抵押权和质权、留置权的区别在于抵押权不用转移标的物,而质权、留置权都需要转移标的物给债权人。既然抵押权不转移标的物,所以不动产、动产、权利(主要涉及土地权利,如建设用地使用权)都可以抵押。质权和留置权的区别在于质权是“先产生债,后转移财产”,先借贷,后将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财产用来移交债权人设定质权,留置权是“先转移财产后产生债”,行为人先将自己的财物交对方保管、修理或定制,完后拒不支付修理费、保管费或定制费用,对方有权留置,对标的物享有留置权。此题中,李某先购物,所带钱不够,无法支付,先产生了债,随后转移了标的物手表给债权人商场,故商场对手表享有质权。故本题答案为B。
中公专家点评:抵押权和质权是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约定产生,比如约定好标的物、标的物交付方式等,而留置权是在满足一定情形后,债权人依法自然产生且享有的,无需与债务人约定。担保物权可以从是否转移标的物、标的物种类、产生方式三方面来区分,接下来通过表格的形式,列举出三者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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