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的分类有哪些(我国法人的分类)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法人的分类》,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法人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接下来我们就学习下我国民法关于法人的分类。
根据《民法总则》第57条的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
一、特别法人
《民法总则》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注意:《民法总则》第101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二、营利性法人与非营利性法人的区别
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的区别主要集中在概念、类型、法人资格的取得、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等方面,具体如下:
(一)概念不同
营利法人是指,以取得利益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
非营利性法人是指,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盈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
(二)类型不同
营利性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非营利性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三)法人资格的取得不同
1、营利性法人:
①经依法登记成立
②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③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④应设立权力机构与执行机构
2、非营利性法人:
①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取得需满足法人条件,例如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②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取得需要具备相关法人条件,例如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但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四)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不同
1、营利性法人:
①决策机构为股东大会,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等职权;
②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负责行使召集权力机构会议、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等职权;
③监督机构为监事会或者监事,依法行使检查法人财务、监督执行机构成员、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等职权。
2、非营利性法人:
①事业单位法人设理事会的,理事会为其决策机构;
②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为权力机构,理事会为其执行机构;
③捐助法人应当设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为决策机构,监事会为监督机构。
例题分析:
1、下列属于特别法人的是()。
A.有限责任公司
B.事业单位
C.基金会
D.国家机关
【答案】D。解析:《民法总则》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A选项属于营利性法人,B、C属于非营利性法人,本题应该选D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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