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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物权编的新规定和评述(民法典物权编的五个新亮点)

    作者:admin  来源:www.cdrsks.cn  发布时间:2024-09-22 22:00:07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民法典》-物权编新规定中的亮点,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民法典》新规定有很多亮点,提前学习这些亮点,能够对我们事业单位考试做好知识更新储备,那我们从物权编变化中的亮点进行讲解。

    一、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

    1.居委会指导、协助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2.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门槛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须经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三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其他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3.结合疫情防控工作,对物业管理做了规定:

    (1)在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事由中增加“疫情防控”;

    (2)增加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注意:物业不能采取断水、断电等方式催收物业费。

    二、户有所居“居住权”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

    1.什么是居住权?

    居住权就是居住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的权利。

    2.居住权如何设立?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三、转让抵押物不必再经抵押权人同意

    民法典更为便于抵押物流通,发挥抵押物的担保功能,促进资金融通,放宽了抵押物的流通规定。如下: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以上就是《民法典》之物权编的变化亮点,我们提前学好,为事业单位备好做好新法律知识的储备,在考试中一举中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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