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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对人格权的修改(民法典关于人格权编的亮点)

    作者:admin  来源:www.cdrsks.cn  发布时间:2024-09-23 01:39:55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关于民法典人格权的修改亮点,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民法典人格权独立成编,首先肯定了法律对于人格权保护的重视程度,其次对于整部民法典的体例上显得更加完整,最后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精神。原先关于人格权保护的相关法条分布在民法总则第五章民事权利中和民法通则的第九十八条到第一百零五条,只有最基础的人格权列举和保护,但是科学技术在当下得到空前发展,深刻地改变着每一个人的日常工作和生活,法律规则受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制约,这些新技术发展应该在修法中回应,凸显民法典的时代性。

    人格权诉前禁令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一直以来,行为保全制度属于诉讼法修改时新增的内容,在实体权益保护的法律中特别是人格权法中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司法实践中,通常会参照知识产权诉讼禁令的相关司法解释进行类推适用。实践中,由于网络传播的快速性,如果一些人利用网络传播诽谤侮辱言论,非法传播隐私及个人信息,擅自使用肖像及姓名、名称等,如果不能迅速阻断,将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害,人格权保护禁令制度就提供了阻断机制的制度供给。新颁布的民法典第997条,在实体法中明确规定了带有程序法性质的“人格权保护禁令”制度,让诉前禁令能最大的保护当事人的权利。

    新增禁止性骚扰性骚扰是指带性暗示的言语动作。针对被骚扰对象,通常是加害者肢体碰触受害者性别特征部位,妨碍受害者行为自由并引发受害者抗拒反应。性骚扰对当事人而言是一种强烈的身心伤害,不仅如此遭受性骚扰的当事人一般会面临特别严重的社会压力和心理压力。在实际生活中,近几年频频发生学校教授性骚扰学生的案件,而学校一方却通过各种途径去给学生施加压力,这种助纣为虐的行为让某些社会毒瘤迫害更多的少女。在法律层面民法领域之前在这一块是出于一个立法空白的。

    此次民法典在第1010条中新增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扩大了预防制止性骚扰的主体范围,增加了利用从属关系实施性骚扰的行为方式,还提出了对于学校企业负有处理的义务。

    三、新增肖像权的消极权能

    原民法通则的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原来的立法强调的是必须以盈利为目的适用他人肖像属于侵犯他人肖像权,该条规定在之前运行中基本上保证了个人肖像未经过同意不被用在商业用途。但是在当下“手机全靠相机,原图全靠美图”的眼球经济时代,街拍、美图、朋友圈、微博、短视频等移动互联时代的必备要素,使美景与美人成为了现实与虚幻的不变主题,但是也有人利用这些技术手段去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出现肖像权及肖像作品著作权案件。但是在之前的法律之下只有对方不是以盈利为目的,被侵权人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维权空难,对此民法典人格权篇第101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利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 ,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信息收集者、控制者保护信息的安全义务

    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早在民法总则修订时就注意到这一现实问题,此次民法典第1038条信息收集者、控制者不得泄露、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信息收集者、控制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者、存储地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漏、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依照规定告知被收集者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试题回顾:

    某报社在一篇报道中披露某女影星甲曾做过不光彩的事情,致使甲备受粉丝指责。甲因无法忍受巨大的精神压力。跳楼自杀未遂,但造成终身残疾。该报社的行为:

    A.属如实报道,不构成侵权 B.侵害了甲的生命权

    C.侵害了甲的隐私权 D.侵害了甲的健康权

    【答案】C。解析:本题中报社未经他人许可披露他人不想为认知的事情属于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对于侵害了隐私权的情形包括: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它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本题中甲因无法忍受巨大的精神压力。跳楼自杀未遂,但造成终身残疾。这属于当事人自伤自残行为,该报社没有侵犯甲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故本题正确答案选择C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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