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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继承篇主要内容(民法继承 遗产知识点)

    作者:admin  来源:www.cdrsks.cn  发布时间:2024-09-21 09:40:21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民法“继承”知识点梳理》,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我们经常能听到有关继承的这个词,比如看韩剧,各家财阀之间一旦涉及继承问题就开始闹得不可开交,上演一幕幕大戏,所以大家对于财产继承问题一定是很好奇的,这就是我们今天所要讨论的内容继承。

    我们国家关于财产继承主要有两种形式,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如果被继承人希望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财产就可以选择遗嘱继承,如果其没有立下遗嘱就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分配财产,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看法定。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根据法律确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以及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此处在做题的时候要注意养子女必须办理收养登记方可继承。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是指对被继承人生前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照顾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

    关于法定继承人继承顺序的效力的问题,要注意,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地位平等。举一个例子,狗蛋与妻子共有财产80万元,狗蛋去世,现在留下一对年迈的父母,怀孕的妻子,一个亲弟弟,一个养子但是只是抱养并未登记,现财产该如何继承?因为80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狗蛋个人财产40万,父母,妻子是其第一顺位继承人,妻子怀的胎儿在涉及继承时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可以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参与继承,亲弟弟属于第二顺位,养子未办理登记不参与继承,所以父母妻子胎儿一人10万元。

    遗嘱继承,是指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合法有效的遗嘱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其中,被遗嘱指定的人为遗嘱继承人;生前设立遗嘱的人称为遗嘱人。

    根据《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遗嘱的法定形式有以下五种:

    1.公证遗嘱,指经过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认可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书面遗嘱。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效力最高。

    2.自书遗嘱,指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制作的遗嘱。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三个要素要齐全,是证明自书遗嘱是否有效的依据。

    3.代书遗嘱,指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他人代为书写而制作的遗嘱。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4.录音遗嘱,指以录音方式录制下来的遗嘱人的口述遗嘱。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5.口头遗嘱,指由遗嘱人口头表述的,而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因为口头遗嘱最不稳定,所以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口头遗嘱无效。

    因为代书,录音和口头遗嘱易被伪造,所以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关于见证人资格问题,《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遗嘱见证人应当是能够理解遗嘱的内容、懂得遗嘱所有文字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关于继承还有两种继承方式,代位继承和转继承。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应由被继承人子女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其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的法律制度。注意:这里,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直系晚辈,就是继承人的子女,子女都不在的,由其子女的子女,以此类推。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的,应由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的法律制度。

    举个例子,甲有一个儿子,一个女儿。儿子娶王某为妻,生有一个儿子,2001年死于矿难。女儿嫁给李某,生了两个孩子。2004年8月20日甲与战友聚会,多喝了几杯酒,于当晚死亡。在办丧事的期间,甲的女儿因伤心过度而死。那么在本案当中,儿子先于甲死亡,发生代位继承,由其儿子代其位继承。甲的女儿在遗产分割之前甲死亡后死亡,发生转继承,其应继承的份额由其丈夫、子女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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